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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

发布时间:2013-12-27  浏览数:

事项内容
有限责任公司设立 
法律依据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
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,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)第六条;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,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)第二条;(三)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》(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)。
条  件

  (一)股东符合法定人数;

  (二)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;

  (三)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;

  (四)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
  (五)有公司住所。

  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十三条。

数量及方式
无数量限制,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。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。
申请材料

  1.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
  2.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
  3.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
  4.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1份;

  5.全体股东(发起人)签署的章程(原件1份);

  6.股东(发起人)的主体资格证明(复印件1份,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,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,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
  7.法定代表人、执行董事/董事长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的任职文件(原件1份)及其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)(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;执行董事/董事长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);

  8.住所(经营场所)信息申报材料(在申请书中填写);

  9.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,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(原件1份);

  10.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。

  11.一人(自然人)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。

申请受理机关
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。 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:罗湖:1、嘉宝田大厅: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008号嘉宝田花园鸿福阁2楼; 2、碧波大厅: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。福田: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、3楼南山:1、麒麟大厅: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4楼; 2、海月大厅: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招商海月三期综合四楼。盐田: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。宝安: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0楼、15楼龙岗:1、分局登记注册大厅: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工商大厦2楼 2、外商投资联合办公中心: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8楼外商投资联合办公中心光明: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。坪山: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龙华新区: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。大鹏: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、投诉电话:12315。
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
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。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;申请人未申请的,无期限限制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批准文件、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七条、第一百八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;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》(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)第十九条。
决定机关
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。
事项程序

  (一)受理申请材料;

  (二)审核材料;

  (三)核准登记;

  (四)颁发营业执照。

时  限
(一)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: 1.申请文件、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的,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、材料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。 2.申请文件、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,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、材料需要核实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,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、理由以及时间。 3.申请文件、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,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,注明更正日期;经确认申请文件、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。 4.申请文件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当场告知时,应当将申请文件、材料退回申请人;属于5日内告知的,应当收取申请文件、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、材料的凭据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文件、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 5.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,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。 6.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、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(二)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,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: 1.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,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 2.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 3.通过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,申请人应当自收到《受理通知书》之日起15日内,提交与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;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的,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;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 4.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《受理通知书》之日起60日内,未收到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,或者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、材料不一致的,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。 5.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、材料核实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。依据: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》(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)第十条、第十二条。
 
法律效力
领取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后主体资格确立,可从事经营活动。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(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)第十六条。
救济权利

  申请人在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,有对其申请的材料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我局工作人员应允许并认真听取意见。申请人对我局许可事项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
事项收费
不收费。
申请表格
  
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
  
网上受理
http://app02.szaic.gov.cn/wermis2.webui/index1.aspx
状态查询
http://app02.szaic.gov.cn/WERMIS2.WebUI/Webpages/aic/SLZT.aspx
年审或年检
每年年审或年检一次(具体时间见相关通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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